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5号申请人张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居民。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