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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5号

张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5号申请人张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居民。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