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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058号

王淑英与杨寿友、赵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英,杨寿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赵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淑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战绪强,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寿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

被告赵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与被告杨寿友、赵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王淑英所诉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不是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所诉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不是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属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英的起诉。

审判长  杨永慧

审判员  贾焕波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中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