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月飞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842号罪犯李月飞,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大竹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6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月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5分。另查明,罪犯李月飞被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四川省金堂监狱出具消费情况说明,载明该犯消费水平较低,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月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