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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891号

苟昌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苟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891号罪犯苟昌林,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南溪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7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苟昌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分。另查明,罪犯苟昌林被判处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700元尚未履行,四川省金堂监狱出具证明载明,其在服刑期间无会见、无汇款、无通信。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三无”人员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苟昌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苟昌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