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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20号

刘某某诉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