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