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82号

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与苏卫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82号原告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富怡雅居二楼。法定代表人崔建明。委托代理人陈锦培,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苏卫东,住址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