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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370号

张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70号罪犯张某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以(2009)肥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合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