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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法执字第00267号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申请人陈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梁某某给付小孩抚养费23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梁某某给付申请人陈某某小孩抚养费2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洋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100元,由梁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雷崇理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