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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322号

王业祥与张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业祥,张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业祥,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龙银行存款56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