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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29号

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杨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保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树宏,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公司)诉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定保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保荣、显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炬公司诉称:显通公司为承建新建杭州东站扩建工程东站站房标段钢结构安装工程(N-U)轴,特成立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杭州东站项目部,中炬公司经上海和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征介绍,于2012年4月2日去该项目部洽谈机械租赁事宜,当时显通公司称租期为6-8个月,并要求中炬公司以低于市场价与显通公司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显通公司承租中炬公司160T履带起重机进行吊装,租期暂定两个月,月租金110000元,进场费10000元,租期结束,显通公司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中炬公司,并在租期满一个月时支付当月50%租金,合同租期结束机械退场前付清全部租金,如显通公司在租期结束的十天内未付清全部租金,每拖欠一天须承担所欠金额1%作为罚金。合同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到第36天时,显通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并于2012年9月14日支付50000元租金。中炬公司认为显通公司不仅应按合同支付租金,且应支付中炬公司实际支付的进场费75000元,并承担罚金50000元。为此,中炬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显通公司支付中炬公司租金82000元,进场费75000元,罚金50000元,合计207000元;2、显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显通公司辩称:1、双方没有约定6-8个月租期,只是约定暂租2个月,自起重机械启用之日起计算,具体租期未约定。2、本案双方应为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进场费显通公司只承担10000元,其余费用由中炬公司自己承担。3、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整。中炬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中炬公司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3、设备启用函一份,证明设备启用和停止的时间。4、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费用的银行回单,证明吊车从河南信阳拉到工地的运输费用75000元。5、欠条一份,证明显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过失。显通公司对中炬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5认为具有真实性。显通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核,对中炬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中炬公司所举证据1、2、3显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能证明中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运输费用,该证据真实、合法,并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5显通公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中炬公司与显通公司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中炬公司向显通公司出租起重机械用于其所承建的新建杭州东站扩建工程东站站房钢结构工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租期暂定2个月,自启用之日起计算;月租金110000元,进场费10000元;租期满一个月支付当月50%租金,合同租期结束机械退场前付清全部租金,等。协议签订后,中炬公司与湖南华云物流有限公司王义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湖南华云物流有限公司将起重机械从河南信阳运输至杭州火车东站,中炬公司为此支付运费75000元。起重机械运至杭州火车东站后,中炬公司于2012年4月7日启用设备,至2012年5月13日停用。2012年6月29日,显通公司杭州项目部向中炬公司出具吊装费欠条,声明显通公司欠付中炬公司租赁费142000元(含进场费10000元),补偿10000元,合计152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春节前付清。欠条上有项目专用章及经办人刘正伍签字。2012年9月14日,显通公司向中炬公司支付租金50000元。后双方因租金及进场费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中炬公司与显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炬公司依约将起重设备托运至显通公司指定工地并实施作业,显通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及承担进场费用。显通公司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通公司实际欠中炬公司租金82000元,中炬公司要求显通公司立即支付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炬公司与显通公司约定租期为2个月(暂租),但合同履行中,显通公司只承租了一个月零七天,显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租期约定,致使中炬公司预期利益未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中炬公司要求赔偿75000元进场费的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显通公司在中炬公司退场前未付清全部租金,属违约,显通公司应向中炬公司支付违约金。显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每天按拖欠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酌情按拖欠租金总额30%进行计算,应为24600元(82000×30%=246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进场费(即运费)75000元及违约金24600元,合计181600元;

二、驳回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586元,由马鞍山市中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定保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冰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