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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402号

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402号罪犯徐某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肥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