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佘均虎,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香村第二村民小组51号,农民。被告渭南针织厂。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81号。法定代表人冯五一,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定生,渭南市针织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均虎诉被告渭南市针织厂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均虎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佘均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佘均虎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晓 静
审 判 员 ���马荣
代理
审判员 田 丽 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索 坛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