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966号罪犯董小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金牛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小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136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3.5分。另查明,罪犯董小树被处共同赔偿被害人117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小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