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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387号

王某乙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87号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