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87号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