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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505号

郭元洪与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元洪,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郭元洪。被执行人周军。申请执行人郭元洪与被执行人周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了(2012)沧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

审判员  吕世林

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

二0一四年十二月月九日

书记员  王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