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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642号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8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雷某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委托代理人奚爱玲,系高明司法所所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永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