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雷某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委托代理人奚爱玲,系高明司法所所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永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