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田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向 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清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