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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30号

何宜凯与殷古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宜凯,殷古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30号原告何宜凯。被告殷古财。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宜凯与被告殷古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宜凯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古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宜凯撤回对原告殷古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宜凯负担。

审判员  高金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