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30号原告何宜凯。被告殷古财。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宜凯与被告殷古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宜凯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古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宜凯撤回对原告殷古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宜凯负担。
审判员 高金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