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郭包侠,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骆彦武,男,汉族,村民。郭包侠申请执行骆彦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彦武应给付申请人郭包侠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94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彦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斌
审判员 赵卫斌
审判员 许永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雒新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