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406号
原告:戴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以涉及有关身份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殷向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