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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行初字第52号

罗同刚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同刚,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行初字第52号原告罗同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涛,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靳延文,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岳红涛,该局民警。

原告罗同刚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同刚以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同刚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同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