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69号原告姜立祥,男,汉族。原告李洪合,男,汉族。被告梁玉文,男,成年,汉族。
原告姜立祥、李洪合与被告梁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立祥、李洪合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起诉确系原告姜立祥、李洪合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祥、李洪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姜立祥、李洪合承担。
审判长 张 妍
审判员 杨军平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