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453号原告蒋伟建。委托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会。被告郭建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建诉被告郭建会、郭建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蒋伟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由原告蒋伟建负担。
审判员 周国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