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张福,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霍东明,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陈万山,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诉被告霍东明、陈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连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小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