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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596号

张福诉霍东明、陈万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福,霍东明,陈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张福,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霍东明,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陈万山,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诉被告霍东明、陈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连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小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