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百度“”
刘朝辉与陶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