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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4号

刘朝辉与陶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朝辉,陶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刘朝辉。被告陶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辉诉被告陶爱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朝辉负担。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