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执行人温州市科龙紧固件厂。法定代表人林昌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科龙紧固件厂新增的酸洗工艺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10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科龙紧固件厂新增的酸洗工艺停止生产。2012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市科龙紧固件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新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