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建光与王贤娒、薛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光,王贤娒,薛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718号原告:吴建光。委托代理人:吴风广、肖成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娒。被告:薛秀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光与被告王贤娒、薛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光以其起诉时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吴建光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150元。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陈晓洁人民 陪 审员 南小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