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熊亮。
被告:熊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