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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

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熊亮。

被告:熊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亮、熊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