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家燕。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XX勤。一审
被告:郑继尧。一审
被告:周开春。再审申请人胡家燕因与XX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1)甬象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家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http://203.130.208.36:168/golawdbnm=gjfg&flid=111502200701&lknm=%b5%da%b6%fe%b0%d9%c1%e3%cb%c4%cc%f5﹥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金米
审 判 员 周元如
代理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周维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