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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申字第30号

胡家燕与XX勤、郑继尧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家燕,XX勤,郑继尧,周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家燕。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XX勤。一审

被告:郑继尧。一审

被告:周开春。再审申请人胡家燕因与XX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1)甬象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家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http://203.130.208.36:168/golawdbnm=gjfg&flid=111502200701&lknm=%b5%da%b6%fe%b0%d9%c1%e3%cb%c4%cc%f5﹥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金米

审 判 员  周元如

代理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周维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