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18号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建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俐敏、杨欣,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王晓莉,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广州捷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轶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