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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259号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任某,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