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邑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琼芝与付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芝,付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黄琼芝。被告付国彬。原告黄琼芝与被告付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琼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琼芝诉称,被告于2010年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半后偿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追索该款时,被告表示目前很困难,要求推迟偿还,原告同意推迟半年偿还,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该款,后又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付国彬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付国彬在2010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琼芝现金壹万元证(10000.00元)借款人:付国彬,2010年.4.2”。此后,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付国彬欠原告黄琼芝借款10000元有被告付国彬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黄琼芝要求被告付国彬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琼芝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国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琼芝欠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琼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付国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