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由红与翟大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由红,翟大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袁由红,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翟大财,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翟大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4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