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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魏某,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唐山市供电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原告魏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双方感情不和,基本上天天都在��架,原被告就是生活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2012年7月7日,原告突发脑梗塞,急需住院治疗时却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在院疗养期间不想见到被告,以求安稳治病,但被告却故意在门口用大吵大闹的方式刺激原告,让原告病情加重。原告住院所需费用均是由原告儿子垫付的。被告对原告根本就是没有感情,不关心不过问原告的情况,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3年1月7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被告白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是自由恋爱,彼此很了解,有感情基础。婚后十多年,感情一直很好,根本不存在每天吵架的情况。原告突发脑梗塞的时候被告因工作不在现场,并且原告的亲属也没有通知被告。当天晚上被告得知原告生病的消息后借了朋���一万元现金交了住院押金,当时原告的妹妹阻止被告见原告。被告认为提出离婚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愿。原告诉状中关于原告医疗费的问题,被告认为该费用是公费医疗,大都由医保报销了,根本不可能垫付十几万,因此也就不存在双方承担的问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更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原告最需要亲人的照顾,被告更不能离开他,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月7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承担。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共���生活期间应本着互相照顾、互相信任的心态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嘉琦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