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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庾三喜诉被告稷山县客都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三喜,稷山县客都购物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庾三喜,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城步行东街高家巷。被告稷山县客都购物广场,地址稷山县城稷王路十字口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庾三喜诉被告稷山县客都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庾三喜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庾三喜以双方纠纷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庾三喜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彧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