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李佳森、汪豪、任涛、邓长森犯抢劫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涛,李佳森,汪豪,邓长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6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涛,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佳森,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汪豪,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邓长森,男。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佳森、汪豪、任涛、邓长森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佳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汪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任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邓长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任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上诉人任涛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任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涛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羽审 判 员 李青春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其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