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江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15号原告:江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江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