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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柴吉福诉无限极经营商淅川专卖店、屈廷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吉福,无限极经营商淅川专卖店,屈廷娜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柴吉福,男,汉族,生于1946年。委托代理人:周书连,男,汉族,生于1963年。委托代理人:杨玉超,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无限极经营商淅川专卖店。被告:屈廷娜,女,汉族,生于1976年。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彬,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吉福诉被告无限极经营商淅川专卖店、屈廷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靳来有审 判 员  赵修远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