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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国江与被告王小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江,王小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71号原告:沈国江。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江与被告王小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江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沈国江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人民陪审员  潘宝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