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国江与被告王小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江,王小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71号原告:沈国江。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江与被告王小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江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沈国江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柳 燕人民陪审员 潘宝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