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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2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国强,王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02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金盾大厦。负责人:周明鸣,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环镇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王筱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国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橡树园38幢别墅、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515号润和世纪广场180-1、180-2、269-1、269-2、394-1、394-2、395商铺进行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该不动产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黄国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橡树园38幢别墅(建筑面积为360.44平方米(包括花园绿地),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黄国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515号润和世纪广场180-1、180-2、269-1、269-2、394-1、394-2、395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21.41平方米、21.41平方米、23.52平方米、23.52平方米、23.04平方米、23.04平方米、52.84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