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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岳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岳某乙,女,汉族,农民。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岳某甲、被告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订婚,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岳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岳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岳某乙当庭答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农历)×月×日,订婚,×年×月×日,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农历)×月×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被告岳某乙生育一女孩,取名岳某丙,×年×月×日,被告岳某乙生育一女孩,取名岳某丁,现两女孩均随被告岳某乙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2000年12月8日,双方自愿到垦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前建立起一定感情,并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原、被告婚后生育二女,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坦诚相待、加强了解、积极沟通,从自身做起,正确对待并解决好所产生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