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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

张仁才与林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仁才,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仁才,农民。

被告:林方,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才诉被告林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才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