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仁才,农民。
被告:林方,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才诉被告林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才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
张仁才与林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仁才,农民。
被告:林方,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才诉被告林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才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才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