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898号上海信佳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信佳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898号原告:上海信佳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锦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添,男,xxx出生,该公司职员,住xxx。委托代理人:于新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张鹏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佳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佳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7元,减半收取117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魏忠照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