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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守亭与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亭,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守亭。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驻青州市范公亭路3258号14楼。申请执行人李守亭与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11)青法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守亭与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青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潍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