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占河与李桂兰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93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河,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赵占河,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桂兰,女,汉族,1965年4月2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占河申请执行李桂兰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