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罗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文营,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文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辉耀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