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林春晓。被告张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晓与被告张新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晓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林春晓负担。
审 判 员 韩受朋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云
人民陪审员 赵 凯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