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