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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发明与何善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明,何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黄发明,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和县。被执行人何善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发明诉被执行人何善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善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鸠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万克银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