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执邱洪海与曹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海,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海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邱洪海与被执行人曹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洪海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居住,其财产也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