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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执邱洪海与曹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海,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海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邱洪海与被执行人曹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洪海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居住,其财产也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